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严格管理监督 狠抓责任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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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客用电起火 业主租客各担责 50%

发布时间:2026-06-13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25年,袁某从陶某处承租某商铺,约定租赁期限为2025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,月租金6000元。2025年11月12日,租客袁某告知房东陶某,房内电线很乱,希望重装以免引发火灾,但陶某并未引起重视,而是让袁某接两个插线板使用。

  2025年11月26日晚,案涉商铺起火,经调查起火点为收银台内,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,火灾烧毁了商铺装修、部分货物、收银机、烤火炉等,无人员伤亡,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一方面,袁某作为承租商铺的使用者,在明知商铺存在线路隐患的情况下,在近半个月时间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,反而在夜晚无人的情况下保持电器设备通电,且不注意通电设备周围的物品摆放,导致线路故障起火后引燃周围可燃物,扩大了火灾损失,存在过错。另一方面,陶某作为出租人,对案涉房屋电路老化负有维修义务,但陶某非但未积极维修电路、提醒袁某安全用电,反而让袁某接两个明插使用,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,也对火灾损失负有同等责任。

  本案中,经鉴定,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107609元,法院根据双方违约及过错情况,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%的责任,遂判决房东陶某向袁某赔偿53804.5元。

  房东作为房屋提供人,对出租房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应确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,例如,老旧线路要及时更换,燃气设备要定期检修等。《住房租赁条例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本案中,房东陶某正是因为非但未重视租客反映的用电安全问题,反而怂恿租客接线用电,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基本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,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给房东们的建议:出租房屋不等于安全风险转移,租赁合同中约定所谓风险自担,并不能当然免除房东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交房时,房东要带租客检查房屋内的设施设备,确认其完好、安全,并当面告知安全使用事项。交房后定期(如每季度或每半年)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,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,并做好记录。如发现租客有危险行为,要立即书面通知其整改,并留存证据。自己的房屋,要爱惜。

  给租客们的提醒:租房时务必要注意用电、用气安全,不私拉乱接电线,不堵塞消防通道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,第一时间联系房东要求维修,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房东。自己居住的空间,要防患未然,安全至上。

  (作者:周崎雅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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